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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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永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永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永舜於民國98年間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9年間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緝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99年度訴緝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緝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上訴字第63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22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⑴至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與⑷自99年9月7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 孫永舜業 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9月30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
102年8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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