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七號、九十二年執字第六六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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