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О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 律師右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淮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罪,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被告連續犯之,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被告以其已經真心悔悟,請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然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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