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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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及收受贓物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右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及收受贓物罪,而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