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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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02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楊茂坤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前登載國外版新聞紙。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茂坤固設籍在基隆市○○區○○街○○號3樓,然其於民國99年4月9日出境後,迄今逾3年均無入境紀錄,且經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逕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有其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是本院前對被告所為送達並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及法庭行之,及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原告應於102年7月7日前登載國外版新聞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