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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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許稚羚 相對人 白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20日至145年1月1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白春財。嗣債務人白春財於⑴95年1月25日⑵95年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16,9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1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1年11月25日⑵101年12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46,05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南勢坑│16-26│建│6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6│臺中市沙鹿區南│加強磚造、水泥平│地面層:37.58│平台│全部││││勢坑段南勢坑小│頂、磨石地床2層│二層:53.78│露台│││││段16-26號│樓│騎樓:16.20│陽台││││├───────┤│合計:107.56│雨遮│││││臺中市沙鹿區鎮││││││││南路2段5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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