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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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自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自字第7號自訴人 鄭世玲 被告 鄭德宣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鄭德宣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陳報〈起訴〉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該規定為自訴程序所準用,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鄭世玲自訴被告鄭德宣背信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並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至自訴人指定地址,並由自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見補正,足認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