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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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志翔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廖志翔為民國99年度第82梯次替代役役男,經分發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服役(下稱南投收容所),於101年10月1日11時向南投收容所申請事假8小時,原應於同日19時收假返回南投收容所服勤,詎其自101年10月1日19時許,未依規定收假返回南投收容所,迄至101年10月6日17時5分許,始由其父 廖春壽 陪同返回南投收容所並簽到;然其仍表示不願在上開單位服役,竟又於同日17時19分許未依規定請假擅自離營,迄至101年10月8日21時止,無故擅離職役時間累計已逾7日(詳如附表)。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志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7頁至37頁背面),核與證人廖春壽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南投收容所101年10月9日移署收投恩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役籍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10月4日移署收投(恩)字第0000000000號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請假單、南投收容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職員出入登記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工作紀錄簿、南投收容所役男勤務分配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頁、第6頁至第8頁背面、第16至32頁背面),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廖志翔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擅離職役罪。
三、爰審酌:⑴被告前已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擅離職役罪犯行,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55號刑事簡易判決拘役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⑵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役,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產生危害;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擅離職役起始時間│擅離職役終了時間│離役時數│累計時數│├─────────┼────────┼─────┼─────────┤│101年10月1日19時│101年10月6日17時│118小時5分│118小時5分│││05分│││├─────────┼────────┼─────┼─────────┤│101年10月6日17時19│101年10月8日21時│51小時41分│169小時46分(依替││分│││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擅離替代役職役累計│││││逾7日者,停服替代│││││役,即屬停役狀態,│││││是被告自101年10月│││││8日19時14分起,即│││││屬停役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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