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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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57號原告 謝孟君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被告 施水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