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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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21號原告東南管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自源 被告 邱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