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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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18號原告 陳忠義 被告 林怡君
劉怡君 林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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