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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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07號原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立娟 被告亞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之準備書狀1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盈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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