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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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24號聲請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許正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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