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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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焦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贊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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