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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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繳交遺產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53號原告 詹秀鳳 被告 詹文義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繳交遺產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主張被告詹文義、詹秀琴應共同支付遺產稅,請求各自、分開繳稅等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就被繼承人 詹地 之遺產應繳納之遺產稅額為依據。經查,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103年11月26日北區國稅新莊營字第1031446757號書函文說明,該所就被繼承人詹地之遺產經原告申報遺產稅後,核定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7,581,6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柒佰伍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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