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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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1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永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仁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永仁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賴○宏等人之證述在卷,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等附卷足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短時間內為本件六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3年11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本案業已於103年12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9日宣判,而被告於審理中坦認全部犯罪事實,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所得及家庭狀況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為適當,爰准予被告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