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0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黃義雄
被   告  呂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10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4日上午10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王芷鈴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逾
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芷鈴
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芷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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