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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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前衛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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