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90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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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周山榮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904號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4日
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王芷鈴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芷鈴
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芷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