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691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賴建昇
訴訟代理人 陳祐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