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99號
原 告 許雅惠
被 告 吳俊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268號、109年度附民緝字第79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12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志■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