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文。故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許水雲 於民國92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因合併而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8月28日起至132年8月2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於94年8月4日將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且上開不動產抵押權亦隨同移轉與聲請人,業已於95年1月13日辦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8條規定,將債權讓與通知公告,有94年8月19日之民眾日報公告可稽。嗣被繼承人許水雲於92年9月3日向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借款1,86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9月3日起至112年9月3日止,其中660,000元,約定自92年9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按期定額攤還本息;其中1,200,000元,自92年9月起,按月繳付利息,到期日則還清本金。利率則自92年9月起至94年9月止,固定依年利率百分之3.69按月計付,自94年9月起至99年9月止,固定依年利率百分之4.79按月計付,而自99年9月起,按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新台幣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2.91機動計息,並隨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新台幣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繼承人許水雲於93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上開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借款本金1,835,33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繼承人許水雲業於93年8月15日死亡,而葉勝裕為其繼承人,故列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本院93年11月24日新院月民慎字第20948號函影本各乙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債權讓與及債權額結算確定證明書、民眾日報、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放款帳卡(非年金戶本金)、放款帳卡(非年金戶利息)、被繼承人許水雲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2月14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6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自由││1008│建│││1773│60/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407│新竹市○○○○段│住家用,│二層:│││││54.86│陽台│3.60│平方公│全部│││││竹路136│1008地號│鋼筋混凝│54.86││││││││尺││││││號2樓之2││土造,8│││││││││││││││││層││││││││││││├──┴──┴────┴────┴────┴───┴───┴───┴───┴───┴───┴────┴───┴───┴───┴───┤│共用部分:自由段4440建號:76/10000;自由段4441建號:6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