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一八號
聲請人丁○○
送達代收人癸○相對人戊○○
庚○○甲○○辛○○壬○己○○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郵票費用│玖佰玖拾貳元│聲請人預繳郵資壹仟伍││││佰叁拾元,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退還郵││││資伍佰叁拾捌元。│├─────────────┼─────────────┼──────────┤│調查證據旅費│壹仟元││├─────────────┼─────────────┼──────────┤│地政機關測量規費│壹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共計│叁萬零柒佰零貳元││└─────────────┴─────────────┴──────────┘~F0~T40
附表二┌────────┬───────┬─────────┬───────────┬──────────┐│共有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備註│││││(新台幣)││├────────┼───────┼─────────┼───────────┼──────────┤│丁○○│1/3│1/3│壹萬零貳佰叁拾肆元││├────────┼───────┼─────────┼───────────┼──────────┤│戊○○│1/6│1/6│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庚○○│1/6│1/6│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原共有人方銀註之繼承││甲○○│(公同共有)│(連帶負擔)│(連帶負擔)│人││辛○○││││││壬○│││││├────────┼───────┼─────────┼───────────┼──────────┤│己○○│1/6│1/6│伍仟壹佰壹拾柒元││├────────┼───────┼─────────┼───────────┼──────────┤│乙○○│1/12│1/12│貳仟伍佰伍拾玖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丙○○│1/12│1/12│貳仟伍佰伍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