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78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謝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