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6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婉如
陳國偉
被 告 洪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