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原 告 郭翠琳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複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茂元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