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訴訟代理人 劉大立
被 告 黃偉瑞
訴訟代理人 黃永平
陳秀琴
被 告 詹雅舒
訴訟代理人 古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黃偉瑞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