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原   告  吳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禎松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