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定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守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