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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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添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皇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萬5,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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