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0000-000000(址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 律師
王晨 律師被告 曾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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