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82號聲請人傑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雅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傑飛貿易│第一商業│107年3月15日│14,915元│JA0000000│││股份有限│銀行敦化││││││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