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宋大衛因與債務人 吳淑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大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宋大衛因與債務人 吳淑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大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