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宛宜
何新台 被告 陳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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