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蕭雲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蕭石定 之間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