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EQ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秋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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