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EQ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秋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