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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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秉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秉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秉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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