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療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醫字第24號原告 陳麗容
賴錦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慈濟醫療中心黃伯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8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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