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1號原告 陳世芳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孟釗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46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萬5,280元【計算式:人民幣960,000元×4.568(依起訴日即民國113年9月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以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568元折算)=4,38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4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