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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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29號原告群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千懿 即 島田千惠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