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進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進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進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89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