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章加建機械車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告 蔡哲倫 被告 林秀湄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章加建機械車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