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告 鐘怡欣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頌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