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04號原告 陳仲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鴻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8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