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7日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