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告 林黃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林明昆 兼訴訟代理人 林金鶯 被告 林炎灯
林錫堯 林 黃秀枝 顏雄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顏世哲 被告 楊水聞
楊水生 楊伯昌 楊伯霖 吳陳麗珠 (即陳贈承受訴訟人) 陳安然 (即陳贈承受訴訟人) 陳麗雲 (即陳贈承受訴訟人) 陳清文 (即陳贈承受訴訟人) 陳吳歉 (即陳贈承受訴訟人) 林惡 林天保 薛清隆 林永芳 劉許梅花 林富基 顏陣 陳德旺 林炯芳 林炯棟 薛重堅 薛庭賢 薛庭風 楊榮杉 楊進成 楊進海 林金德 薛林雪香 李惠雅 楊金海 楊林尼 楊榮彬 林煌燦 林斐虹 林斐青 蘇 劉阿花 吳聰仁 吳明仁 顏士霖 顏淑雅 林俊維 劉育昌 吳有財 楊寶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