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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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告 俞徐高 𨕒
王鈺涵 徐玉嬌 王曉蓮 被告 吳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就民國105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占用面積13.5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原告請求回復原狀及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經本院於105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4,265元,嗣原告於105年2月15日具狀撤回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占用面積26.88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共有,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0,88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1,000元/㎡×26.88㎡=1,370,8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66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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