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28號聲請人 李易洋 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 曾隆藩 (已歿)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陳曾淑梅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曾文芳羅益妹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張瑞華 張金英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一事,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所載被告陳瑞生之姓名「 張瑞生 」均應更正為「陳瑞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觀諸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所載被告陳瑞生之姓名,存有如同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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