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28號聲請人 李易洋 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 曾隆藩 (已歿)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陳曾淑梅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曾文芳 張 羅益妹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 張瑞華 張金英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一事,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所載被告陳瑞生之姓名「 張瑞生 」均應更正為「陳瑞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觀諸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所載被告陳瑞生之姓名,存有如同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