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謝貴金 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徐淑婷 法定代理人 林增章
徐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貴金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收養徐淑婷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謝貴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徐淑婷(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和解筆錄、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調查表等為證。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