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埔交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正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並補充更正如下:㈠補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
㈡應將「酒精測定紀錄」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本院審酌被告:⑴前於92年間,即曾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埔交簡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3年1月17日入監執行,至同年3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可稽,其對酒醉駕車行為之危害及將涉刑責等情當知之甚明,竟仍不知謹慎悔改,仍於飲用酒類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並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難認有何悔意;⑵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第479號被告黃正文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文於民國102年9月1日19至20時許,在南投縣仁愛鄉信義巷工作處所飲用威士忌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猶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上路,自上開飲酒處出發;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行至仁愛鄉省道臺14線79公里處,因未開車燈為警攔檢稽查,並對黃正文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95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正文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乙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檢察官李英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賴影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